(2007)雁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淑珍与西安卫光电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珍,西安卫光电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谢淑珍,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国营卫光电工厂工人,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田洁,女,汉族,1951年8月20日出生,国营卫光电工厂工人,现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卫光电工厂,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二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田盘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祝立旗,该厂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丽君,该厂人力资源部部长。本院受理原告谢淑珍诉被告西安卫光电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谢淑珍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淑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淑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马 娆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