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雪良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良,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上行初字第62号原告徐雪良。委托代理人丁敬成、丁蕾。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祥荣。委托代理人徐伟民。委托代理人竺为军。第三人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张启超。委托代理人李亚成。委托代理人张锋。徐雪良诉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一案,于200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上行告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徐雪良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杭行受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7)上行告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由本院受理本案。本院10月11日受理后,于10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7月4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杭政集拆责令上决字(2007)04号),对徐雪良户坐落于上城区三多弄34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徐雪良已就《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杭政集拆责令上决字(2007)04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行为,是以《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杭政集拆责令上决字(2007)04号)为执行依据的,是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该行为没有新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一个法律行为。故该行为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雪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赵秀萍代理审判员 吴宇龙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寿翔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