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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河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河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凡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