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河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河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凡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