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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经九路综合市场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政府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经九路综合市场,西安市碑林区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西安市经九路综合市场。住所地本市经九路南段。负责人魏忍怀。委托代理人李建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政府。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董劲威,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博,杨文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经九路综合市场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政府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经九路综合市场于200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经九路综合市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经九路综合市场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西安市经九路综合市场负担。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蒲 晖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