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刚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马刚,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审旗一中学生。委托代理人:马月亮,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卢仁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王子明,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海琴,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院主任医师。委托代理人:高晓玲,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刚于200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34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战 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