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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小芳与胡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芳,胡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黄小芳,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郭强,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常继东,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胡波,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崇生,男,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芳诉被告胡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于200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