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永财与李养峰排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财与被申清人李养峰排妨一案,(2006)西民一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元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养峰侵占申请执行人李永财0.05米的界畔已将房屋建成,0.05米的界墙,无具体的办法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西民一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