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于2007年7月10日通知原告张某,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预缴诉讼费300元,但原告至今未预缴,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周 宏审判员 范爱民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