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袁志宽与被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宽,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袁志宽,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芊,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余朝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云,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晓云,女,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人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宽与被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志宽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志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宽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袁志宽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春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