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07-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少华与西安卫光电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华,西安卫光电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李少华,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国营卫光电工厂工人,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田洁,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国营卫光电工厂工人,现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卫光电工厂.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二路中段6号。法定代理人田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祝立旗,该厂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丽君,该厂人力资源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华与被告西安卫光电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