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07-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与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62号原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遵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国春。被告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莉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根芳。原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了(2007)绍民二初字第17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钱峰独任审判,于200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国春、被告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根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原有纯亚麻布买卖的业务往来。2006年12月15日,被告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给原告,承诺所欠原告货款20几万元从2006年12月起每月还2-3万元。后被告除已分二次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原告货款3万元外,至今尚有货款213,646.65元未能按约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13,646.65元。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开具给被告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布匹买卖关系及双方总交易额为2,583,646.65元且原告已开具了相应发票的事实;2、付款凭证十二份,以证明被告已支付给原告货款237万,尚欠原告货款213,646.65元的事实;3、2006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还款计划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对尚欠原告的货款已承诺从2006年12月起分期付清的事实。被告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辩称,结欠原告货款213,646.65元事实,因目前企业经营困难,要求分期归还所欠原告货款。针对原告递交的三组证据材料,经被告在庭审中质证无异议。针对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递交的三组证据材料,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该三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间原有纯亚麻布买卖的业务往来。2006年12月15日,被告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给原告,承诺所欠原告货款20几万元从2006年12月起每月还2-3万元。后被告除已分二次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原告货款3万元外,至今尚有货款213,646.65元未能按约支付。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达成的口头买卖布匹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口头协议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方,在接受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的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有按照其出具给原告的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在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有要求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方的被告按约支付货款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货款213,646.6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上海派娜马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5元,减半收取2,2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0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