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7-11-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月美、盛小剑等与绍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陈月美;盛小剑;杨先伟;盛心怡;绍兴县人民政府
案由
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绍中行初字第6号原告:陈月美。原告:盛小剑。原告:杨先伟。原告:盛心怡。法定代理人:盛小剑。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颂华。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姚荣昌。被告:绍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建荣。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原告陈月美、盛小剑、杨先伟、盛心怡诉被告绍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5日、2007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订立相关补偿协议,得到相应补偿”为由,于2007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月美、盛小剑、杨先伟、盛心怡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美、盛小剑、杨先伟、盛心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月美、盛小剑、杨先伟、盛心怡负担。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