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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07-11-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甲壳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东浩、王东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甲壳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浩,王东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西安市甲壳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东八里村综合市场1号1楼。法定代表人仝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钢,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浩,男,30岁,汉族,现住该村。被告王东利,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本院于2007年9月24日受理的原告西安市甲壳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东浩、王东利侵权纠纷一案,2007年11月10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甲壳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