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松法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07-11-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硕海与唐泽洪离婚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硕海,唐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法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王硕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泽洪,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硕海与唐泽洪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泽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硕海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6)松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查道舟审判员  汪保平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