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魏章忠与陈源操、李英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源操,魏章忠,李英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源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步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章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力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勇。上诉人陈源操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源操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源操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源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陈源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