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2、赵某1等与邹大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2,赵某1,邹大顺,张静宇,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541号原告赵某2,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原告赵某1,男,8岁,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即本案的原告。被告邹大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被告张静宇,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住所地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2、赵某1与被告邹大顺、张静宇、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黑L×××××号中型厢式货车。后,被告方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且经原告方同意放车。因此,对被告所采取的财产保全行为已经达到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黑L×××××号中型厢式货车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