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虞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星发纺织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县星发纺织服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10号原告上虞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马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朱宝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志荣,男。被告绍兴县星发纺织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畈里张村。法定代表人陈东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星发纺织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虞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虞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