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孙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孙某、章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孙某、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孙某、章某翻墙进入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中学后,从窗户爬入位于教学楼二楼的政教处办公室,窃得联想牌启天268E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组装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孙某、章某被巡防队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孙某、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钱某、吴某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照片,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孙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上述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上述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巍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