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祖良与西安华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良,西安华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张祖良,男,汉族,1947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民,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张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良与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祖良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