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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破浪与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破浪,嵊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绍中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破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兆伟、金立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盛秋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过学超。上诉人李破浪诉被上诉人嵊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撤销了2005年12月2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诉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破浪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破浪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破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