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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镇民一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徐俊与镇江市京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顾伟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市京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俊,顾伟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镇民一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京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仓巷72号。法定代表人孙雷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俊。委托代理人刘雁松、宁舒,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伟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39号中基大厦三楼。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负责人邱海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骏、李浩,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镇江市京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6)润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市京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镇江市京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镇江市京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镇江市京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东升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宜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