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老虎与汪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老虎,汪水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3号原告赵老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灵锋,女,成年。被告汪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老虎诉被告汪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老虎于200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水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老虎撤回对被告汪水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