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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老虎与汪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老虎,汪水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3号原告赵老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灵锋,女,成年。被告汪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老虎诉被告汪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老虎于200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水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老虎撤回对被告汪水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