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宝渭法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雪莲与被告张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宝渭法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董某某,女,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5年1月18日,汉族。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年底我与被告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了解,于2005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打“游戏机”的爱好,但我渐渐发现被告是在进行赌博,于是我就经常劝被告不要再赌,还经常到游戏厅拉被告回家,可是被告始终改不了赌博的恶习。被告不但不管家,工资也从未给家里拿过一分钱。由于多次劝告无效,2006年8月份我向原告提出提婚,被告答应不在赌博,可是10月份我发现我陪嫁的10000元被被告拿去赌博,被告又发誓改掉恶习,可是事实证明被告并没有改掉恶习的诚意,我彻底灰心,2007年5月份我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起诉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财产全部放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底原告董某某和被告张某在参加朋友聚会中相识,后两人经过一年多的了解,于2005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原告董某某发现被告张某有打游戏赌博的恶习,多次劝告被告,被告仍然不思悔改,还将原告董某某结婚陪嫁的10000元现金拿去赌博。2007年5月原告见被告还是不关心家庭,就搬回娘家居住,二人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婚姻没有在维持下去的必要,故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致本案诉讼发生。另查,原告董某某的婚前财产有:棉被四床,毛毯一条。被告张某某的婚前财产有:康佳29寸彩电、长虹壁挂式空调、海尔冰箱和海尔洗衣机各一台,电视柜和茶几各一个,布艺沙发一套,大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套,灶具和抽油烟机各一套。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存款。另外,原告当庭表示其婚前财产全部留给被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婚姻登记证明和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告董某某在婚后发现被告张某有赌博的恶习,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仍不能改掉恶习,对家庭也不尽丈夫应尽的义务,在共同生活的时间里双方多次闹矛盾,双方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原告董某某诉请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要求将其婚前财产给被告,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告董某某的婚前财产棉被四床,毛毯一条。被告张某的婚前财产康佳29寸彩电、长虹壁挂式空调、海尔冰箱和海尔洗衣机各一台,电视柜和茶几各一个,布艺沙发一套,大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套,灶具和抽油烟机各一套归被告张某所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被告张某各承担150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白丽代理审判员 张丽代理审判员 苏容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