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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安安、陶忍让与被告陶红英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安安,陶忍让,陶红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余安安,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西藏驻西安干休所职工。委托代理人仲辉,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忍让,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仲辉,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红英,女,1966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安安、陶忍让与被告陶红英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安安、陶忍让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安安、陶忍让撤回起诉。诉讼费2175元由原告余安安、陶忍让承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人民陪审员  赵维忠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