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林月民与钱阿坤、周连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民,钱阿坤,周连芝,钱一帆,钱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801号原告林月民。被告钱阿坤。被告周连芝。被告钱一帆。法定代理人赵彩芬。被告钱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月民诉被告钱阿坤、周连芝、钱一帆、钱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月民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或钱金兔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钱金兔(身份证号码330621196312158754)的遗产包括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严建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