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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一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西安一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麻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187号原告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南货运枢纽站院内。法定代表人朱文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满船、胡创军。被告西安一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麻渴。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一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麻渴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