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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7-10-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孟文浩、赵炳荣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孟文浩,赵炳荣,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戴正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下刑初字第28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丽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文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伟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炳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卫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纽福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正明。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文浩、赵炳荣、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戴正明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于200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炳荣、戴正明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在本案宣判之前以自愿放弃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炳荣、戴正明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炳荣、戴正明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毓华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人民陪审员  石伟平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耀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