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07-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建龙与胡正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龙,胡正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葛建龙,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正珍,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德红,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受理的原告葛建龙诉被告胡正珍建房协议纠纷一案,2007年10月31日原告葛建龙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