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07-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816号原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路14号朱雀广场D座1805室。法定代表人邱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力行、陈玮,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边家村水文巷1号。法定代表人王增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雄飞、杨文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737元,由原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杨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