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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07-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其云与李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其云;李光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杨其云,男,194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退休教师,住本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明(又名李光民),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袁娟,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西北第一印染厂职工,住址。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云与被告李光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其云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