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7-10-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与嘉善力诺水洗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嘉善力诺水洗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嫣敏。被告:嘉善力诺水洗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力诺水洗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