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07-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卢堂军与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王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堂军,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王平,张金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卢堂军。委托代理人常彩娥。被告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路195号院二层。法定代表人饶兴平。被告王平,四川人。被告张金全,四川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堂军诉被告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平、被告张金全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堂军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堂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堂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465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全额退付,退付原告1465元。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