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07-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启民与西安九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李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民,西安九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李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王启民,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九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延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茹相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钢民,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启民与被告西安九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李钢民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