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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07-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启民与西安九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李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民,西安九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李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王启民,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九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延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茹相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钢民,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启民与被告西安九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李钢民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