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补偿、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初字第118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193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某某市东县们**号。法定代表人于森宝。该办公室主任。第三人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住所地某某市端履门31号。法定代表人潘天明,该局局长。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拆迁安置裁决一案,向某某院提起诉讼,某某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某某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某某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立新审 判 员 王育英助理审判员 潘 荣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车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