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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乐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高崖信用社与王文国、杜全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高崖信用社,王文国,杜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乐执字第1061号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高崖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杜世武,主任。被执行人王文国。被执行人杜全杰。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审结,该案(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