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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冯盛武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柯寨砖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盛武,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柯寨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50号原告冯盛武。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柯寨砖厂。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盛武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柯寨砖厂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盛武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柯寨砖厂标砖86000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盛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柯寨砖厂标砖86000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