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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汉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付功勤与袁泽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功勤,袁泽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223号原告付功勤,男,汉族。被告袁泽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功勤诉被告袁泽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付功勤于200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功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付功勤自愿承担。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