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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晓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晓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上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傅晓虹。申请人傅晓虹要求宣告王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王全于2001年2月12日送女儿去幼儿园途中失踪,王全家属曾于钱江晚报刊登寻人启事并向天水派出所请求协助寻找被申请人王全下落,但至今无其消息。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于2006年9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全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全,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萧山人,与申请人傅晓虹系夫妻。2001年2月12日王全离家后下落不明,同年2月20日家属于《钱江晚报》刊登寻找王全启事,但王全至今无音讯。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6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全自失踪后,经家人登报,报案等多种方式寻找,至今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