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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军旗与陕西省关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旗,陕西省关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李军旗,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告陕西省关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双旗寨村。法定代表人郭东安,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旗与被告陕西省关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旗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军旗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