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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01802号原告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苏谦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