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亚萍与胡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萍,胡孝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王亚萍。被告胡孝琼。原告王亚萍与被告胡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萍诉称,2007年5月3日,被告胡孝琼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2007年7月底偿还,后被告仅偿还3000元,其余借款一直未偿还。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遂于2007年9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并承担利息1000元。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亚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退付原告4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