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温龙行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国民、金进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潘国民,金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两位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温龙行执字第536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方波,局长。被执行人:潘国民。被执行人:金进香。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潘国民、金进香征收社会抚养费80064元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07)第7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两被执行人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据此,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温龙行执字第53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两位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温龙行执字第536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耐宝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方波,局长。被执行人:潘国民,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龙东村东兴路82号。被执行人:金进香,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龙东村东兴路82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潘国民、金进香征收社会抚养费80064元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07)第7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两被执行人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据此,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温龙行执字第53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祁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