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稳利与西安市长安区王莽刘秀村委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黄稳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刘秀村委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工795一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