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后森与蒋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后森,蒋德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91号原告金后森,(原荷叶塘镇)祖科塘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秉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后森诉被告蒋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后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后森撤回对被告蒋德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