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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后森与蒋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后森,蒋德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91号原告金后森,(原荷叶塘镇)祖科塘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秉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后森诉被告蒋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后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后森撤回对被告蒋德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