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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桦民督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长康对付锡平申请支付令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康,付锡平,付锡平欠债权人李长康货款32.000.00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07)桦民督字第12号债权人:李长康,男,汉族,1959年6月25日个体,现住长春市。债务人:付锡平,男,汉族,现住桦甸市。债务人付锡平欠债权人李长康货款32.000.00元,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未果,故债权人起诉来院,要求债务人立即给付欠款32.00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李长康要求债务人付锡平给付欠款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债务人付锡平给付债权人李长康欠款32.000.00元。二、诉讼费用6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