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0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