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桦民督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志君对郑元伟申请支付令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志君,郑元伟,郑元伟欠债权人肖志君购物款2300.00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07)桦民督字第11号债权人:肖志君,男,汉族,个体,住桦甸市。债务人:郑元伟,男,住桦甸市,电话:682****。债务人郑元伟欠债权人肖志君购物款2300.00元,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未果,故债权人起诉来院,要求债务人立即给付欠款230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肖志君要求债务人郑元伟给付欠款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债务人郑元伟给付债权人肖志君欠款2300.00元。二、诉讼费用50.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福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