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温龙行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夏仁爱、李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夏仁爱,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温龙行执字第531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方波,局长。被执行人:夏仁爱。被执行人:李美。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夏仁爱、李美征收社会抚养费78400元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07)第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温龙行执字第53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温龙行执字第531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耐宝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方波,局长。被执行人:夏仁爱,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横街村棣头路80号。被执行人:李美,女,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横街村棣头路80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夏仁爱、李美征收社会抚养费78400元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07)第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温龙行执字第53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祁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