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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二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07-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杭州光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光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下民二初字第834号原告杭州光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冯锡康。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旭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光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为环城北路292号、本案合同履行地杭州市临丁路,上述地址均属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经审查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属拱墅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