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7-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童,张中华,淄博雪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董金童。被执行人张中华。被执行人淄博雪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金童申请执行张中华、淄博雪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金童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870.7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中华、淄博雪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金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中华、淄博雪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0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中华、淄博雪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金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